小区更名需要符合法定条件,需要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范地名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地名的统一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1、政府为何要求小区改名
政府要求更改居住区名称的理由如下:1。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具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侮辱劳动人民、极其庸俗的地名,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都必须更名;2、不符合《地名条例》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3、一处以上、多处书写的,应确定统一的名称和文字。小区更名需要符合法定条件,需要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对违法更改小区名称的,要发出《违法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地名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按照下列规定更名: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具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侮辱劳动人民,极其庸俗的地名,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2、民政部:今年《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拟报送国务院审议
凤凰地产7月17日讯(编辑刘佳)7月15日,民政部官网发布关于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包括修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办公厅表示,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9年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工作计划11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今年修订稿提交国务院审议,由地名司和政策法规司负责。
此后,民政部于1996年6月18日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官网显示,在民政部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修订《地名管理条例》是需要研究论证的项目。此外,行政法规还包括制定社会团体登记条例、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反映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完整性、流行性和排他性原则。
4、广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区和社区名称、城镇道路、街巷名称、名胜古迹和大型游乐场所名称,以及具有地理意义的台、站、港、场、桥、水库、矿山、大中型工厂和大型人工建筑物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包括:承担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检查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编纂出版地名书刊,组织地名理论研究,负责地名咨询;收集整理地名数据,建立地名档案。第五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地名的命名应体现广州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尊重当地群众的习惯和意愿,并与有关各方达成共识。
5、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促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方便人民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地名公共服务,适用本条例。
6、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范地名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 (一)行政区划名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简称、别名。(二)居住地名称。居民区(地块)、门(楼、单元)、户及大型建筑、广场、公共绿地、园林等的名称。;村庄、农林牧渔场名称。
(四)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高原、平原、沙漠、山地、丘陵、盆地、山口、山口、河流、湖泊、峡谷、瀑布、泉水、平地、大坝、池塘等。(5)专业部门使用的带有地名的名称。名胜古迹、风景名胜、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机场、车站、桥梁、隧道、港口、渡口、码头、水库、大坝、发电厂、电站、林区、矿山等名称。
7、昆明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地名的统一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地名是指: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区域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姓名;城镇街道、道路、小巷的名称;以及以现地名命名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工建筑物、纪念地、名胜古迹等名称,第三条地名管理必须从我市地名形成和演变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确需更改名称、人名时,应按本细则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