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法律主观: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

劳动法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法律主体性: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其主要内容是: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根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法理分析:《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其他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劳动法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法律主体性: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如下: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五)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6)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七)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法律主体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女雇员有权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的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缴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关系到我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从三个方面完善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产假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监督管理体制。为保证条例的实施,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一是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历经多次变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依据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是什么

法律解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其他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以下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其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人。

5、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假期外,享受产假60天;(三)难产或者剖宫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产假;(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产假为二十五天;(六)怀孕三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的,产假为四十二天;(7)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为98天。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获嘉县中茂网络有限公司 » 劳动法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法律主观: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