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解答12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修订)第一条为依法处罚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贵州省价格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小卖部卖东西乱要价怎么投诉
投诉食堂卖的东西价格不合理有几种方式:1。向工商局投诉。2.拨打12358举报投诉。3.可以向当地物价局和消费者协会投诉。4.如果投诉价格欺诈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1.欺诈性定价行为包括:1。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标价签、价目表中标明的商品名称与实际情况不符,以此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3、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他人与之交易。4.标注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优惠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无对比。5.标明的减价商品或者服务的折扣幅度与实际情况不符。6.销售加工品时,未标明加工品和加工品的价格。7.以价外赠品形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明赠品的名称和数量,或者赠品是伪劣商品。
2、多收顾客钱工商局怎么处理
顾客投诉多收顾客钱,工商局一般会调解。这时候把多收的客户钱退回来就行了,否则就是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受益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消费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人民法院。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日常消费需要,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纠纷而提出的解决问题的书面或者口头的异议、抗议、索赔和请求。
3、物价超过多少属于违法
4、商品溢价多少算违法
国家对商品溢价多少是违法的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商品种类不同,市场需求程度不同,具体过剩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价格过高,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哄抬物价是违法的,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处罚。商品溢价受以下因素影响:1 .无论做什么,产品采购成本都是有成本的,不可能一开始就赚钱,所以首先要考虑的一点就是采购成本。
2.产品质量有些卖家有自己的工厂,产品质量不用担心。没有工厂的卖家需要在市场上采购。采购商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商品的定价。进货成本高的卖家会有一点利润,包装的时候整个商品的定价也不会低。3.预期利润卖方的预期利润也是影响定价的一个主要因素。卖家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销售商品。
5、行政处罚金额规定的规定有哪些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关于行政处罚数额的法律规定,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是很常见的,所以这方面还是需要有相应的了解。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在这些不同数额分为小额和大额的情况下,处罚的力度也是不同的。
6、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0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二、删除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3.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导致商品价格大幅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构成价格欺…
2010年12月国务院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和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8、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贵州省价格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
1。价格违法主体的认定《价格法》将价格违法主体认定为经营者。根据《价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1)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这里要注意的是:1。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2.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当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图片-10月10日12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为什么要修改《处罚条例》?答:近期,国务院出台了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若干政策,取得了初步成效。这些措施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着眼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